1、负责审理委机关直接审查调查和县直各部门党的组织、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案件,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;
2、按规定审核派驻机构报批的案件;
3、承办党员对县纪委做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、监察对象对县监委做出的审计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,以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县监委办理的申诉、复核案件;
4、起草案件审理、申诉复查工作的有关程序性规定,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审理业务工作等;
5、完成领导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