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2月14日,明水县光荣乡立志村党员张恒喜以搬家的名义,在光荣乡天顺大酒店举办酒宴。酒宴当天安排酒席9桌,共计100人左右参加,酒宴现场设有礼账桌,共收取礼金28900元。参加宴请的人员是张恒喜在立志村的亲属及部分村民。张恒喜借搬家之机操办酒宴,并收取礼金,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,其行为已构成违纪。
张恒喜身为共产党员,违反廉洁纪律,操办婚丧喜庆事宜,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,已违反党的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,经2019年3月15日明水县纪委二零一九年第七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张恒喜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