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超范围核销招待费
第一百货商店自2013年至2018年的招待费,其中有年会演出彩排演出人员的招待费;商店维修时维修人员的饭费;还有工作人员加班时的饭费。以上饭费全部由商店收取的管理费支付,属于超标准超范围吃喝问题,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,石秀华作为第一百货商店经理,应负有主要责任。
二、违反群众纪律,乱收费
石秀华任经理期间,第一百货商店向业户超标准收取电费,2012年至2018年向第一百货商店业户每度电多收取电费0.1元至0.2元不等,超标准收取的电费均已入账处理,用于商店日常费用支出。石秀华作为明水县第一百货商店经理,在其明知道第一百货商店有向业户超标准收取电费的情况下,明知此事违反相关管理规定,依然决定向业户超标准收取电费,石秀华应负有主要责任。
石秀华身为党员、企业经理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超工作范围核销招待费;违反群众纪律,向业户多收取电费,已违反党的纪律。依据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第一百零六条、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,经2019年9月9日明水县纪委二零一九年第三十五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石秀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