站内搜索:
规章制度
首页 > 信息公开
明水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
来源:明水县纪委监委
发布时间:2021-01-11

为加强县纪委监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日常管理,进一步强化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,按照相关规定要求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因事、因病请假

(一)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请假1天及以上,报请书记批准,告知办公室;请假3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条,到办公室备案。

(二)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,由主管领导批准,并告知办公室去向;请假2天,由主管领导和常务领导批准,并告知办公室;请假3天及以上,报请书记批准,填写请假条,到办公室备案。

(三)其他人员请假1天,由科室负责人批准;请假2天,由主管领导批准;请假3—4天,由主管领导和常务领导批准,填写请假条,到办公室备案;请假5天及以上,报请书记批准,填写请假条,到办公室备案。

(四)领导班子成员短时间临时外出,应告知办公室;其他人员临时外出,应告知本室同志去向。

(五)假期结束,要按时销假上班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,待批准后方可续假,违者按缺勤处理。

二、因公外出

(六)因公外出,是指因工作需要,需到明水县以外地域工作的。

(七)短时间内临时因公外出,要告知本室人员工作去向。

(八)因公外出1天,由主管领导批准,告知办公室;因公外出2天及以上,由主管领导批准,报请书记批准,告知常务领导和办公室。

(九)因公外出要按照批准时限返程,如因工作需要延长,及时请示报告。无故超时或不按程序报告,按缺勤处理。

三、公休假

(十)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公休假,经本人申请,经主管领导同意,报请书记批准,由办公室统一安排。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者,不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待遇。

四、相关要求

(十一)请假期间,要确保通信畅通。


中共绥化市明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绥化市明水县监察委员会